2007年5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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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基金痛失21万告银行要讨说法
张留兵 王莺

  根据中国银行的规定,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账户。而投资者顾女士却偏偏在中国银行出现了两个基金交易账户,并最终导致顾女士的第二个基金交易账户无效,第二个账户内购买基金失败,造成顾女士损失21万余元。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顾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5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顾女士在诉状中称,2004年9月1日上午,原告到中国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的营业网点,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她修改其已经在银行处存在的基金账户的客户资料。同时,她要求购买易积成长基金10万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场为顾女士购买的易积成长基金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并出具了该基金已经认购的客户回执。
  2007年4月12日,顾女士考虑到该基金的获利和风险情况,持购买易积成长基金的有效凭证前往银行要求赎回。但却被告知由于顾女士在中国银行购买易积成长基金前已经登记了另一个基金账户,顾女士在2004年9月1日所开的第二个基金交易账户为无效账户,所以该基金购买失败。银行的理由是,根据中国银行2002年颁布的开放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账户。”
  令顾女士十分不解的是,2004年9月1日,她首先是到银行更改基金账户用户资料,也就是说,银行方面此时肯定是知道她已经拥有了一个中国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随后,顾女士又要求认购10万元基金,银行方面又重新给她开设了一个新的基金交易账户。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自身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顾女士购买该基金失败,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理应赔偿她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2007年4月12日公布的易积成长基金的市值是每份3.1627元,扣除认购的手续费1%,可认购的基金数为99000份,因此该基金在2007年4月12日当天的市值为313107.6元。而银行只退还给她10万元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211594.33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认购基金不成的经济损失211594.33元。
  (张留兵 王莺)